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xx月xx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自己的车牌号码为苏xxxxx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县某某路与某某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3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周兴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兴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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