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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兵)(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21X,汉族,高中文化,系**酒店保安,住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1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许,周*在伊州区陶家宫镇德尔班津小区门口的烧烤店饮酒后,驾驶新LE****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Z5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陶家宫镇卫生院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02毫克,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刘**、周**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被不起诉人周*的供述。

本院认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周*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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