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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军)(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6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饮酒后驾驶青A*****号小型轿车沿十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周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及时送检。2020年10月10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周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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