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镇**村,私企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7时4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陕A*****号小轿车沿关中环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礼泉县县金家沟村口处时,与行人董某某由南向北行走相撞,致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了120和11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
案发后,周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周某某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89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对周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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