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晓旭,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涡阳县星园路与涡标路交叉口西300米附近路段,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1.8mg/100ml,经对周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二次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7.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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