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二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12月14日,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2********,汉族,中专文化,系**厂**大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街**社区**栋**单元**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桥**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崔静,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兴隆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辽L****7号黑色吉普小型车辆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林丰路文汇街东侧由西向东行驶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兴隆台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遂被带至盘锦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采集,2019年9月17日,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某某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19.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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