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011988********,藏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住甘肃省合作市**乡**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E****号小型轿车沿当周街由南向北行驶,1时50分许,行驶至当周街广场南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5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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