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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勇全)(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镇**村委**村**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7时许,周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威城南收费站驶往宣天一级路方向,行驶至云南省宣威市**处,车辆左前部碰撞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至李某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复合性损伤死亡。

周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20年6月5日,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371072.8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案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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