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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华军)(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住四川省犍为县**镇**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犍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号小型轿车由犍为县清溪镇往玉津镇方向行驶。0时30分,当车行驶至南岸沱外路段时,该车右侧与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川******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将杨某某送至犍为县人民医院后报警,并等待处理。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57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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