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00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乡**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邑县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日17时许穆店乡圣水庙村村民陈某、陈某一等人驾车回家,走到圣水庙东地与周寨行政村周某因过路问题发生纠纷,引起双方发生撕打,陈某被周某打伤,经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鹿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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