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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如桂)(公开版)_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2日04时35分许,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皖******号“五征”牌三轮汽车,沿G329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1114KM+500M(太和县三学镇税务局门前段)时,因疏忽观察,将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民事部分已和解,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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