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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宇)(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住眉山市东坡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4日7时28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本公司租赁的侯某某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装载机在犍为县孝姑镇沙湾村5组路段公路右侧工地施工时,装载机铲斗伸到公路中间与杨某某驾驶的由孝姑镇方向往新民镇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的死亡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即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经犍为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周某某所在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7月21日、7月23日先后三次代侯某某、周某某向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赔付了各种费用共计79万元,被害人家属对周某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免除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所在公司代其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赔付且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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