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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小海)(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辽宁**律师事务所,姜某某。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9日23时1分许,酒后驾驶辽B****6号“红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沙河口区西部通道星河街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8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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