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住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经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闽D86***号小型轿车在达州市达川区七里街路口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周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后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所送检材(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43.1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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