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229011989********,东乡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本市**小区*栋*室,系临夏市**局职工,2012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夏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4日18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临夏市**旅社门口吃完饭后发现自己的五菱车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挡住,后与三轮摩托车车主马某生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驾车路过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马某某、王某某三人见张某某在殴打年长的马某某,就下车后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欲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时被害人张某某用车阻挡下来,遂周某某就伺机到张某某驾驶室车窗前又用拳头将张某某鼻子打伤。2013年9月16日,经临夏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鉴定结果为:张某某鼻骨骨折属轻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侦查机关调查期间积极与同案人赔偿被害人损害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其轻伤程度较轻,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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