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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彪)(公开版)_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辽宁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酒后驾驶辽A****X号五菱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法库县**乡**村村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法库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在送检的周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1.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被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认罪认罚具结书》、常住人口信息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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