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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德润)(公开版)_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1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9时许,周某乙因听说梁某某酒后讲过他与其妻肖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带其妻肖某某一起到梁某某家去讨要说法,因此发生吵架继而扭打,周某乙的弟弟周某甲闻讯赶到见周某乙与梁某某在纠扭,便帮周某乙去殴打梁某某。在扭打过程中,周某甲掐住梁某某的脖子并在梁某某鼻子上打了一拳,导致梁某某鼻子及右前臂皮肤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鉴定梁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相邻纠纷引起,其社会矛盾已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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