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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志超)(公开版)_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031989********,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户籍所在地**,住朝阳市龙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27日、自2020年5月25日至6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马某某(另案处理)套用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针对同一项目标段多次投标,按马某某要求到投标公司制作综合标书、垫付投标保证金并向参与投标公司支付劳务费用。周某某参与投标辽宁新都**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搬迁改造工程二、三、四、五标段,朝阳第四新建教学楼、水冲厕所一、二标段共计六个工程项目。其中,以12,150,796.02元中标辽宁新都**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搬迁改造工程三标段项目;以7,283,032.45元中标辽宁新都**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搬迁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共计中标两次,中标金额合计19,433,828.47元。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韩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等光盘10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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