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68********,汉族,高中文化,应城市**局**,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村**,现住湖北省应城市**街**巷**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8时许,在应城市城中光明街附近,周某甲因周应生家放音乐声音大与周应生、周应生儿子周磊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打斗,周某甲用铁撮箕将周应生头面部、周磊头部打伤。2020年4月20日,周应生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周磊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后周某甲积极赔偿周应生、周磊的医药费等损失十万元,取得周应生、周磊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本案属邻里纠纷引起,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双方自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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