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5********,汉族,汶上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住汶上县**镇**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街**街十字路口时,被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1年2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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