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18时3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辽C****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32公里50米(黄腊坨大桥)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81.53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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