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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振民)(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雄县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雄县保静线-85公里检查站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2.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酒驾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驾驶人资格与所驾驶的车辆均属正常、没有抗拒与逃避检查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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