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坤,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7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西马园**路,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周某某骑在魏某某身上,朝魏某某嘴里灌水,将魏某某左侧肋骨压断,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周某某与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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