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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新立)(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巷**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13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xxxxxxxxxxxxxxxxx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手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5mg/100ml,民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mg/100ml,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属醉酒驾驶状态。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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