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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昊)(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现住**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2时38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9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34公里北400米(茨榆坨采油厂东门南500米)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93.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讯问笔录;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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