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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明志)(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85********,汉族,高中文化,瑞昌市**产业园**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镇**村**组**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瑞昌市黄金北路金矿人家小区路段时,被瑞昌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8.06mg/100ml,为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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