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6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1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西路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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