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住铜川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00时37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陕BV0**3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论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铜川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周某某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07.5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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