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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杰)(公开版)_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老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于洛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任经理职务,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Q6****”的白色“中华”牌小型轿车,在老城区国花路状元红路口南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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