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一,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一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与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纪家镇**KTV“巴塞”房间唱歌,周某某因琐事与**KTV工作人员陈某某发生争吵,陈某某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周某某、李某某等人获知陈某某报警后即逃离现场。雷州市公安局纪家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由于李某某、周某某等人已经逃离,纪家派出所民警便返回。民警离开后,被不起诉人周某一与李某某、周某二(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周某某等人先后返回雷州市纪家镇**KTV。在该KTV大门口处,李某某、周某一、周某二、周某某、杨某某等人用拳脚对陈某某的头部、颈部、背部等处进行殴打。余某某、李某一、戴某某见状进行拦架,在拦架过程中,余某某的头部、腰背部、膝部等处被打伤,李某一的头部、颈部、手臂等处被打伤。陈某某趁余某某等人拦架之机逃回**KTV大厅内,周某某、李某某亦追赶到夜爵KTV大厅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在余某某、李某一、戴某某等人的阻拦下,周某某、李某某等人才罢休。经广东省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余某某、李某一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周某某、周某一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某、周某某、周某一均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被不起诉人周某一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周某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余某某、李某一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周某一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周某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周某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一不起诉。
雷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