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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405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芜湖**公司职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地:巢湖市居巢区****村委会**村,现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由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往安徽省芜湖市方向行驶,行至青阳县蓉城镇五溪转盘往池州市区方向匝道300米处,碰撞正在此处安装道路爆闪警示灯的施工工人蔡某某,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与蔡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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