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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住迁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38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冀BR****号小型轿车沿迁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迁安市徐流营村南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于当日14时49分在迁安市佳鑫医院抽取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19mg/l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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