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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开设赌场罪)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6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路**号**豪园**座**。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欧阳某某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街**号**公祠门前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责把风,至2020年1月15日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赌博人员张某某等人、麻将桌一张、牌九一副及弃置款20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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