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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202198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俊杰,北京市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幢**层****)虚报工作时间等方式,非法侵占被害单位**有限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86000元。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在亲属协助下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86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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