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8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湾**号**单元**楼**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2019年3月起担任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地区代理总经理,负责浙江*****有限公司及嘉兴市****有限公司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2019年12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事先编制钢平台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通知嘉兴市****有限公司的部分员工前去浙江*****有限公司拆除钢平台,被害人丁某甲收到通知后提前自行前往并自行开始拆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后带领其他员工到现场,在钢设备平台拆除施工作业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为现场负责人,在明知被害人丁某甲等人均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吊车未固定钢平台的情况下,没有有效制止和纠正丁某甲的违章作业,导致拆卸作业时钢平台突然坍塌、丁某甲被坍塌的钢平台砸中头部而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时报警、组织现场施救,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

另查明,案发后嘉兴市****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表示谅解,要求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接警记录、事故调查报告、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生产部安全责任书、安全培训签到表、公司任命文件、工作证书、劳动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乙、许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代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