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镇**路**村**号)。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3时32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晋A****5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西门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提取的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118.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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