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西省贵溪市,现住贵溪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2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3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汽车,沿月湖区环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师范附小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25mg/100ml。交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3mg/100ml。
周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6月28日,主动到鹰潭市**队**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自首情节,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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