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务农。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审至今,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石闫路自西向东行驶,后被执勤交警在石闫路41公里处 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周某某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4mg/100ml。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无从重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且多次资助贫困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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