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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其耕种多年的集体荒地被村里收回为由,饮酒后携带长约二三十公分的单刃水果刀到社旗县****村村民唐某某家西北角,后持刀扎向在此处与陈某某等人聊天的社旗县***支书朱某某的腹部时,朱某某用右手进行阻挡,阻挡过程中朱某某右手中指被水果刀划伤,周某某停止行凶。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27日,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周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周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得到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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