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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涛)(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x,男性,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7xxxxxxxx,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xx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x酒后驾驶新Axx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塔城市xx国际行驶至xx小区附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2020年01月04日00时43分对被不起诉人周x进行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2020年01月04日01时00分将周x带至塔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x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8mg/100ml。(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030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酌定不起诉的一般情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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