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英杰)(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2********2817,汉族,初中,汽修零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宜黄县凤冈镇**路搭建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周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邹某某与邓某某存在购买摩托车纠纷,在2020年10月13日晚,周某某、陈某某等人看到邓某某、吴某某等四人骑着涉纠纷摩托车经过,随后周某某、陈某某等3人共同骑一辆摩托车对邓某某等人驾驶的涉纠纷摩托车进行追赶,追赶过程中,双方均存在相互脚踹动作,邓某某等人驾驶的摩托车在加速脱离过程中,与停在马路旁的面包车相撞,事故导致吴某某轻伤二级、邓某某轻微伤。

案件发生后,周某某家属积极赔偿吴某某、邓某某损失,并达成刑事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且自愿认罪认罚,家属积极赔偿伤者损失,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