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4日19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桃碧线5公里2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后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