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11967********10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老边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H****8 号的小型轿车沿老边区龙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道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又系初犯,同时结合其女儿提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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