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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逢良)(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5231972********,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共产党员,辽宁省**中心**工作人员,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现住址沈阳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朋友杨某某在沈阳市沈河区**串吧饮酒。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辽A*****号小型汽车自饭店出发,经**路至长青街右转向南行驶。0时10分,周某某驾车行驶至长青桥北向南100米处被警察抓获。经现场检测,周某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130mg/100ml。民警将周某某送至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进行静脉血样抽取。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检测鉴定,在送检的周某某的静脉血样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关于车辆行驶路线性质的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付某某的证词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号);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检测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周某某抽血现场照片、血样封存照片、周某某指认饮酒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辽A*****号车辆卡口信息及电子地图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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