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5********,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信州区**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经济开发区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1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中午在上饶市经济开发区董团乡一朋友处饮酒后,驾驶赣E*****小型轿车沿上铅快速通道回上饶市区途中,在坞垄路段碰撞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乙醇含量为64mg/100ml,后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0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在120mg/100ml以下,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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