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雨舟)(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化名“舟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2020年10月26日、2021年1月1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朋友赵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来到菲律宾巴拉望省公主港市阿夸里酒店,加入刘某某(身份信息未查明)在该酒店组建的诈骗犯罪组织(即被查获时所称的“2号窝点”)。该诈骗犯罪组织于2019年8月下旬开始在阿夸里酒店成立,成员较为固定,且层级分明。其直接管理人为“张总”(身份信息未查明),业务负责人为总监陈某某(留菲未带回)。总监之下设有三名团队长,每个团队长管理三至四个小组,每个小组又设有一名小组长。该诈骗犯罪组织成立后,首先安排组织成员“养微信”,即将购买回来的大量微信通过多部手机登陆,让组织成员带着手机在酒店附近活动,体现运动轨迹和运动步数,互相加微信好友,发微信朋友圈,发红包等,利用上述手段使购买的微信可以正常使用,不被腾讯公司封掉。微信“养”好后,陈某某等人将其中的一些微信号包装成“股票金牌讲师陆某某”,并在网络上扩散推广这些微信二维码,等待所谓的“客户”添加。若有“客户”添加上述微信号,该犯罪组织中的小组成员便冒充“陆某某”,将“客户”拉入自己建的“股票交流群”,利用陈某某等人提供的聊天话术剧本,给“客户”讲解股票方面的知识,逐步取得“客户”信任,进而实施诈骗。周某某加入该组织后,领取了笔记本电脑和手机,着手实施了“养微信”。2019年9月16日,该诈骗犯罪组织被菲律宾移民局以非法务工为由查获,还未来得及实施下一步的诈骗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编号为917W0143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2.周某某出入境记录、菲律宾移民局向中国警方移交物证清单、榆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情况说明等;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同案犯孙某某、赵某某、戴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加入该诈骗犯罪组织后,着手实施“养微信”这一行为,为该组织其后实施诈骗犯罪制造了条件,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的预备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但其有以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首先,周某某加入该诈骗犯罪组织的时间较短,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其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系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次,周某某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后,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编号为917W0143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另案移送府谷县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