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8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钟祥市**场**队**。因本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照为湘AF7***、湘AC***挂的半挂车,在金东区圆通速递中心49号卡位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车辆后方人员,使车子尾部撞到被害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2020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案发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事发后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病例材料、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
2.证人陈某乙、郭某某、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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