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魁)(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五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3日9时40分,在商水县**镇**街豫印礼品店门口处,被不起诉人周某驾驶豫AB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转弯行驶时,与在路北侧空地上玩耍的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邝某某死亡。经商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赔偿被害人邝某某亲属人民币30000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邝某某亲属人民币700000万元,被害人邝某某亲属对周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