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五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9月10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13日9时40分,在商水县**镇**街豫印礼品店门口处,被不起诉人周某驾驶豫ABD***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北转弯行驶时,与在路北侧空地上玩耍的邝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邝某某死亡。经商水县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赔偿被害人邝某某亲属人民币30000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邝某某亲属人民币700000万元,被害人邝某某亲属对周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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