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住上饶市经开区****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江西都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赣EEL***小型轿车沿三清山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广信区三清山西大道月亮湾桥底加油站路段,与行人刘某某由南向北横过三清山西大道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小车车头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事故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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