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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呼克正)(公开版)_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呼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3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小区**栋**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0时03分,呼某某驾驶陕B****8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北关油库时,被交警拦截检查,因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城关中队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为148mg/100ml,随之交警将其带至铜川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样本,后将血样送至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呼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0.47mg/100ml,依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判定,呼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阈值大于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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